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医疗机构配制的儿童用制剂,可以在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儿童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进行调剂。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儿童制剂的申请,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配制的药物制剂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指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调剂制剂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和常见不良反应,并加强监测,确保用药安全。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制剂,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